医药代表接待相关须知
发布时间:2024-05-06
本文来源: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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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基本要求
(一)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实行预约审核制,对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二)医药代表须提前至少七天进行预约申请并提交规定资料。
(三)接待预约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审核通过后,医药代表按期到院须将预约申请时的资料纸质版交予接待部门。
二、接待部门
(一)医药代表主要接待诉求属于传递药品相关信息、开展药品推广的,由药剂科负责组织接待;
(二)医药代表主要接待诉求属于传递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相关信息,开展医用器械、医用耗材推广的,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接待;
(三)医药代表主要接待诉求属于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其企业医药产品以及收集、反馈医药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的,由医务部负责组织接待。
三、接待预约申请资料
(一)《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三)“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打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医药代表人员、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等;
(五)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 );
(六)其他资料(若有)。
以上所有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并以电子版形式提交至接待部门邮箱进行预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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